鎮江第二例高空拋物刑事案,判了!
29公斤建筑垃圾竟從3樓拋擲,險些砸中居民
金山網訊 6月22日下午,鎮江再次公開宣判一起高空拋物案件。這距鎮江首例高空拋物案宣判剛剛過去兩個月——案情顯示,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做任何警示和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總重29公斤的建筑垃圾從3樓拋下。李某某“隨手一拋”換來的是“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刑罰。
丹徒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9時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丹徒區某小區12幢305室進行拆除裝修作業時,在未做任何警示和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2袋裝有石膏板、木頭、碎玻璃等物品且未封口的建筑垃圾,長1.5米的油煙機管道,鐵質鞋架從該戶北陽臺予以拋擲。拋擲點下方是一排自行車庫,其東面是12幢3單元的出入口,西面附近的車庫門口處停放了一輛罩著車衣的小型轎車。3單元某戶居民推自行車入庫時被突然拋落在其附近的一袋建筑垃圾所驚嚇,遂打電話報警。拋擲物品致上述小型轎車輕微受損。后經稱重,2袋建筑垃圾分別重17公斤和12公斤,鐵質鞋架重1.2公斤。當日,李某某賠償車主趙某人民幣700元,取得了諒解。歸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最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高空拋物再發,這不由讓人回想起4月24日揚中法院通過智慧庭審系統在線宣判的我市首起高空拋物案件的相關細節——2021年8月6日20時左右,被告人劉某在家中與女友吵架,為發泄情緒,將客廳內一張重約10公斤的電腦椅從15樓住所扔下,砸到該棟樓北側走道上損毀,砸落位置距離正在此處散步的林某僅9米遠!
丹徒法院法官告訴記者,隨著城市高樓越來越多,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防范該現象帶來的社會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將高空拋物作為獨立罪名處理。據刑法相關條款: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此外,高空拋物還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
對于高空拋物現象及防范,鎮江各相關部門曾作過深入探究。如意江南物業管理相關人員表示,就目前來說,增加監控手段對高空拋物現象能形成一定的震懾力。但是,這些技術措施今后會不會成為強制性要求或規定?監控設備投入成本不小,只由物業公司投資建設不太現實,應該由誰來買單?為防范高空拋物安裝設施,原建設部和公安部曾發布《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管理規定》,主要對當時的治安安全防范設施進行了規定。按照此《規定》,城市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所需費用,應該由產權人或使用人承擔。這一《規定》是否適用于高空拋物安全防范設施,目前仍是空白。
記者了解到,鎮江已有小區先行先試安裝“天眼”,丹陽市華南路某小區465個攝像頭中,有數組高清攝像頭分別對準樓層的高處、中間和底層,專門震懾高空拋物。鎮江市區美的城小區,在社區熱心網格員的牽頭,物業、住建部門的支持下,由區、街道、社區共同出資,最終促成了“為美的城一期16棟樓安裝防高空拋物攝像頭”方案的通過。(陳怡 翟進)
責任編輯:鄧宇